一、基本案情
患者因左下腹部阵发性隐痛半年入某医院就诊,经检查诊断为:子宫肌瘤,后患者在该院住院治疗。患者入院后医院两次对患者进行手术,术后患者出现并发症、感染等情况先后又入多家外院医疗机构进行治疗,终因多脏器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。后双方对治疗是否存在问题发生争议。双方协商不成患者亲属将医院诉至法院,经法院委托,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鉴定,经鉴定医院存在过错。
二、律师认为:
为减少诉累,律师诉前详细查看患者全部病历,律师认为医疗机构是存在过错的:一是病历中分期记录多处不一致。同一病人不可能出现记载相互冲突不一样的地方。 二是未履行告知义务。特别是某些药物的使用。三是手术不当造成新的损伤。与患者死亡后果间有因果关系。
四是发生争议后未告知患者应当进行尸体解剖。根据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第十八条规定,患者属于死因不明的,在患者死亡后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家属尸体解剖。
三、鉴定意见认为:
医疗机构诊疗存在过错,与死亡后果有因果关系,医方负次要责任。
四、裁判情况
法院按医方承担40%的责任判决,医院赔偿患者亲属五十七万余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