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基本案情
患者因急性阑尾炎、胆囊炎入某医院就诊。后该医院对患者进行诊疗,在住院期间患者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去世。双方就治疗是否存在过错问题发生争议。双方协商不成患者亲属将医院诉至法院,经法院委托,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鉴定,经鉴定医院存在过错。
二、律师认为:
为减少诉累,经律师反复查看患者全部病历,律师认为医疗机构是存在过错的:一是漏诊。忽略患者本身心肌炎的症状。二是发生争议后未告知患者应当进行尸体解剖。根据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第十八条之规定,患者属于死因不明的,在患者死亡后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家属尸体解剖的必要。
三、鉴定意见认为:
存在过错,与死亡后果有因果关系,医方承担40-60%责任。
四、裁判情况
经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亲属17余万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