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基本案情
患儿因发现心脏杂音、口唇紫绀入某医院就诊,经检查诊断为:先天性心脏病,后患者在该医院住院治疗。随后医院在全麻下对患儿进行根治术,术后患者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去世。双方就治疗是否存在过错问题发生争议。双方协商不成患者亲属将医院诉至法院,经法院委托,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鉴定,经鉴定医院存在过错。
二、律师认为:
为减少防止诉累,律师诉前仔细查了看患儿全部病历,律师认为医疗机构是存在过错的:一是抗生素使用违反国家规定。在使用抗生素前未按规定进行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。二是对心衰治疗不当。三是发生争议后未告知患者应当进行尸体解剖。根据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第十八条之规定,患者属于死因不明的,在患者死亡后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家属尸体解剖。
三、鉴定意见认为:
存在过错,与死亡后果有因果关系,医方承担次要责任。
四、裁判情况
经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亲属25余万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