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基本案情
患者之母产前检查一直在某医院进行,按医院要求进行常规检查,并要求专门对胎儿心脏畸形进行筛查。被告经检查诊断胎儿心脏结构未见明显重大畸形。后患者出生后经确认为先天性心脏病。双方就检查是否存在问题发生争议。双方协商不成患者亲属将医院诉至法院,经法院委托,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鉴定,经鉴定医院存在诊疗过错。
二、律师认为:
为减少不必要诉累,诉前律师经详细查看患者全部病历,律师认为医疗机构是存在过错的:本案情形特殊,医院是应能检测出来心脏结构异常的,但因医院原因未能确诊,造成胎儿缺陷出生。
三、鉴定意见认为:
存在过错,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,参与度50%。
四、裁判情况
经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亲属15余万元,后续治疗费等发生后可另行主张,伤残待患儿能评定时再评定。